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焚烧炉排放标准解说
 点击数:1646次 添加时间:2019/10/18 [打印] [返回] [收藏]

焚化炉的排放标准受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》的约束。

1、焚化厂选址原则

禁止所有类型的焚化厂建设GHZB1规定的II级、功能区和GB3095定义的功能空气质量级,即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。不允许在人口稠密的居住区、商业和文化区建造集中式危险废物焚化厂。

2除爆炸性和危险废物外,还可以焚化危险废物。

3、危险废物的存储

危险废物仓库必须是永久性建筑物,符合《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》(GB18597-2001);外墙原则上是白色的墙面红色字母,“危险仓库”的字体大小取决于墙面空间的大小,以及整体的整洁典雅的外观。

储存设施、场地的地面必须符合《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。如果没有EIA材料支持,则应将防渗材料重新放置在原始地面上。如果需要存储废酸和碱,则应对地面进行防腐处理。地面应明显高于室外,入口处应设置围栏,分流渠和集水池应设置在周围,以加强日常管理,以确保地面始终保持清洁并看到真实的颜色。

设备设计

1采用二次燃烧处理工艺,燃烧室温度为650-900℃,二次燃烧室温度为850-1200℃,可燃物完全灰化,体积缩小率≥97%;炉温迅速上升,从0至20,完全燃烧。

2烟气保留时间≥3秒,剩余气体系数高达100%,采用涡流燃烧处理工艺。

3设计温度控制系统,运行成本低,可将冷热交换器用于温度回收,实现资源回收。

4占地面积小,易于操作,易于维护。

5废气排放达到GB18484-2001 ***标准